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73号)

添加时间:2019/1/8 15:03:26

豫安监管〔20187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等精神,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机制,规范秩序,提升服务,保证质量,确保我省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发证列入便民服务事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本着流程合理、时限精简的原则,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发证纳入便民服务事项。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标工委)为标准化工作便民服务机构,承担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受理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评审报告,并公告、发证。企业可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制式制作牌匾。安标工委要及时将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告知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对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二、企业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等级证书自愿申请原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要素是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机结合,一体化组织开展。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有效运行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

三、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承诺和约束机制。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承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质量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二级(省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存在标准化否决项的,应建议安标工委撤销该企业标准化等级证书,并在河南政务服务网公告。被撤销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由技术服务机构辅导的达标企业被撤销标准化等级证书后,该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并纳入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在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因该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由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协商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达标企业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其他要素,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直至达到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实行网上办理。企业可自主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也可聘用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辅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申报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登录河南安监综合监管平台,提交申请、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安标工委对申请、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不组织专家现场抽查和检查,直接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公告和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安标工委负责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安标工委要根据国家和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要求,指导监督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评审人员管理考核档案;根据评审人员考核情况,在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队伍、建立档案,并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安标工委制定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安标工委可在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制定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程序,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员、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过程控制规范等相关制度,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一体化建设,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和发证等工作,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便民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省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各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