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反映

添加时间:2004/5/31 9:09:29

豫建材协字200316

河南省国税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废渣的排放总量日益增加,河南省每年产生的电厂粉煤灰超过2000万吨(每千瓦装机容量年产粉煤灰一吨),年产煤矸石1500-2000万吨,年产其它废渣最少在1000万吨以上(不包括高炉废渣),这些工业废渣如不能很好地加以综合利用,将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可挽回的污染和破坏,并影响我省国民经济正常、健康地快速发展。而水泥企业是主要大量消纳上述工业废渣的工业部门,年消纳粉煤灰可达1500万立方米。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站在时代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从节约±地、生态平衡和不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的优惠政策,其中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44号文发布和制订了相应的可免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此后,河南省国税局先后在1999年以156号文发布了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2000年以145号文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省内广大水泥企业认为,河南省国税局先后下发的两个文件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44号文件精神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关于掺兑比例的计算问题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144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的比例,当时没有明确指出是重量比还是体积比,但在国家税务总局[2003]1151号《关于建材产品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件中重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144)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的比例不论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而我省关于工业废渣的掺兑比例,是按重量比计算来要求的。

二、关于“工业废渣”的认定问题

河南省国税局以[2000]145号文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在“其他废渣范围的确定问题”中规定:“对《目录》中列举的废渣,凡与生产水泥主要原料石灰石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相同,不论其形状、大小和来源如何,也不论其掺兑比例有多少,均不能按废渣掺兑比例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悖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原则精神。

1、既然叫“工业废渣”,不可能与生产水泥的主要原料石灰石有完全相同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

2、煤矸石中夹杂部分煤的成分,发热量可以达到3000大卡,但煤矸石却被认定为“工业废渣”。正如不能把煤矸石视为煤炭产品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废渣中含有与石灰石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相近的矿物,就被视为是石灰石质原料,而不认定为“工业废渣”。同一切矿物的开采一样,水泥生产用石灰石质原料,对CaO成分的品位要求和界定是有严格规定的:凡CaO含量在46%以上的石灰石才能被地质部门认定为石灰石矿石;凡CaO含量在46%以下的石灰石,地质部门则认定为废石,这是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律。

3、南阳蒲山现有1000多万吨CaO含量在35%左右的工业废渣,如省国税局能落实免税政策,在近十年间可以被充分综合利用;如不能利用税务政策加以鼓励,这些工业废渣则将不可能得到很好的综合利用,其损失是巨大的。

三、关于“其他废渣”范围的界定

在执行这项优惠政策时,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其他废渣’,的具体名称必须与《目录》中所列示的废渣名称一致。我们的看法是:“废渣”的种类很多,即使《目录》中再增加一些“废渣”的列示,也不能包罗万象,并将废渣全部列出。《目录》在列示了“废渣”的名称后,又有了‘‘其他废渣”、“回收的资源”、“其他炉渣”、“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垃圾”等总括性的概念。退一步讲,即使将废渣全部列出,各地的废渣名称也不尽相同,在这个问题中,主要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如何理解“其他废渣”;二是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冶炼渣、碎屑、粉末等已在《目录》申明示,但在我省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执行免税政策,符合国家利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文件的精神,又加强了本省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了环境,减少了土地的浪费,使我省国民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因此协会应省内广大水泥企业的呼声,恳请省国税局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1995]44号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对我省水泥企业综合利用免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1、掺兑比例按照体积比例计算。

2、严格按照国家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界定“工业废渣”的范围,正确理解“其他工业废渣’’的含义,不能单独强调“凡与生产水泥主要原料石灰石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相同,不论其形状、大小和来源如何,也不论其掺兑比例多少,均不能按废渣掺兑比例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情况反映妥否,请批示。

 

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抄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省工业经济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