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建材企业排污费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反映

添加时间:2004/5/31 9:13:54

豫建材协字200318

河南省环保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环保工作的头等大事,我省建材企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安排资金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积极配合地方环保部门的申报核查工作。但在初步核算中有企业反映个别地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有异于国家有关部门下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争议:

一、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我省建材企业所有排放点都已纳入了当地环保部门的有效监测之下,并定期出具详细的监测报告,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也已经把环保监测数据作为否决项考核,根据此报告完全可以计算出准确的污染物年排放量。但个别地区环保部门却仍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环保好坏与否都要交纳同样数额的排污费。此举不能动态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环保状况,使企业看不到环保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了企业环保治理的积极性,制约了我省环保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

《条例》和《办法》中规定“对于无专用储存或处置和专用储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是针对工厂排出的工业固体废物征收的。建材企业无垃圾,而且还可以把大量的工业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我省环保事业正在做出积极的贡献,国家财政部门以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和鼓励。但我省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由于不了解建材企业的生产工艺,对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其他工业部门产生的废渣也要收取排污费,这样会严重挫伤建材行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的积极性,影响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界定

噪声超标排污费是对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的。我省建材企业都没有明确划分工厂企业厂界区域,由于建材工业的特点,企业选址多远离市区,紧靠交通要道,少数在市区的企业多为城市发展扩建所致,完全属于《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划分的Ⅳ类标准。但各地环保部门多按Ⅱ或Ⅲ类标准执行,依此标准计算企业噪声多严重超标,仅此一项就要交纳几十万元的排污费,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根据以上情况协会建议:省环保局应组织行业有关专家对全省工厂企业厂界所在区域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界定,以使地方环保监测工作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建材企业排污费征收的种类、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及数量的计算方法,确保各级环保监测部门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公正执法。

协会愿意协助省内各级环保部门推动全省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的环保政策,迅速反馈企业信息,保障环保执法的顺利实施,在努力增强企业环保意识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业的能动性,共同打造河南的蓝天碧水。

 

二00三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