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发布

添加时间:2020/8/17 13:50:07

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请参照执行,对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进行评估监测。  

其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为:  

(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直径处。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位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断面烟气流速应大于5m/s。  

(二)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最好设置为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三)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基本要求与HJ75-2017、HJ/T397-2007、DB41/T1327-2019保持一致。采样平台应设有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上,应有永久性的220V固定电源。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标、建档和管理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附件:《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