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有新政策

添加时间:2004/5/20 11:02:08

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 ——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及其他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 ——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在上网配套费、电价、调峰等方面给予优惠。  限制性政策: ——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设计匀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均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 ——严禁将报废汽车和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转移到农村和乡镇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