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4/5/20 11:09:55

适用地区:全国 发文时间:1996年02月16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020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