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项目清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4/11/11 9:47: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2004〕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的要求,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合下,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投资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了清理,按照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提出了项目清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个行业项目清理情况及处理原则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国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能增长过快。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钢铁生产企业871家(其中炼铁企业472家,炼钢企业264家),比“十五”初期统计增长了2.1倍,形成炼铁能力2.78亿吨、炼钢能力3.1亿吨、轧材能力2.93亿吨,仅2003年就新增炼铁能力1.1亿吨、新增炼钢能力1亿吨。更为严重的是在建炼铁、炼钢能力分别为1.43亿吨、1.52亿吨,规模十分惊人。

2003年底,我国已建成电解铝厂140家,形成电解铝能力800万吨,产量556万吨,其中当年新增产能260万吨。目前,在建电解铝项目19个,产能200万吨,此外,还有拟建电解铝项目9个,产能150万吨,已有和在建电解铝能力已超过国内市场预期需求,能力过剩问题突出。

2003年底,我国水泥生产能力已达10亿吨,当年产量8.62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比重达到25%,较上年提高9个百分点。目前在建和当年建成投产的新型干法生产线共242条,总能力2.28亿吨。今年开工在建项目347个,总计生产能力1.6亿吨,其中88%是日产25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余为日产1000吨以下规模的项目。局部地区新上项目过于集中,生产能力增长过快,同时也存在少数地方违规建设明令淘汰的落后立窑的现象。

(二)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钢铁在建项目47%是以螺纹钢、线材、窄带钢为主的长线产品。从装备水平上看,在建高炉小于1000立方米的共256座,合计占在建总能力的58%,转炉小于100吨的150座,合计占在建总能力的45.3%,均不符合103号文件规定的准入标准。50%的新增规模来自原规模不足100万吨或根本未从事过钢铁生产的企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十分严重。

已建成的140家铝厂遍布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有些省区电解铝企业超过21家,盲目投资、布局混乱问题突出。

(三)投资增速过快,相当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2003年,钢铁行业完成投资1445亿元,增长96.2%;电解铝工业完成投资300亿元,增长75%;水泥行业完成投资303亿元,增长137%。均大大高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7%的平均水平,三个行业投资增速明显过快。

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调查,2003年,钢铁行业增加贷款500亿元,增长23.6%;电解铝行业增加贷款131亿元,增长46.8%;水泥行业增加贷款165亿元,增长23.4%,贷款增长相对较快。根据对典型项目的调查,银行贷款比例钢铁项目一般为总投资的60%,电解铝和水泥项目均为总投资的70%左右。

(四)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现象普遍。三个行业新建项目违规占用土地和耕地比较普遍,主要问题是:均未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或欠资问题严重。有的未向土地部门申请,经当地政府默认,就擅自占用土地;有的采用未征先用或边征边用;有的虽经过批准征用但只交纳很少的土地出让金,欠交部分用项目建成后的税收抵免。

(五)未经环境评估或环保审批把关不严。许多地区对环保重视不够,有的地区环保审批形同虚设,把环保审查仅作为手续办理,相当一批项目边办理环保审批边开工建设,有的甚至未办理环保审批就违法开工。某地方违规审批的1个50万吨电解铝项目根本未办理环保评价手续就开工建设,受到国家环保总局点名通报。

    钢铁、电解铝、水泥三个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全国煤、电、油、运供应的紧张局面,资源、能源、环境的制约凸现,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将导致产能严重过剩,结构失调,投资效率降低,给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国家采取宏观调控后,钢铁、电解铝、水泥工业盲目投资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停建和缓建,结构调整正在稳步推进。事实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三个行业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在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三个行业实施宏观调控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上半年,这三个行业投资增幅仍然处在较高水平,特别是随着7月份钢材价格回升,一些地区的钢铁企业已经出现停产的恢复生产、停建的恢复建设的现象,应引起各地高度重视,防止出现反复。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宏观调控的决策,决心不能动摇,工作不能放松。

二、对在建拟建投资项目的处理原则

为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遗留问题,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三个行业在建拟建项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按照确定的政策抓紧清理,务必严肃认真,不走过场。要清醒认识到这次投资项目清理实际上是对这些行业进行实实在在的结构调整,必须根据总量需求和结构优化的要求把握标准,按照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防止反弹。对不符合条件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停止前期工作,不得再建;对在建项目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该停建的坚决停建,该限期整改的要严格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建设,尽量减少损失。

(二)在抑制低水平盲目扩张、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企业的同时,要继续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加快实施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建设。钢铁行业要加快钢材精品基地建设,推进联合重组。电解铝行业在调控总量的前提下,结合淘汰落后能力,适度建设有稳定氧化铝原料供应和电力保障的电解铝,加快现有大型铝基地的建设。水泥行业要继续支持上大压小,鼓励大型企业跨地区的发展、重组和联合。

(三)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对三个行业的建设项目区别对待发放贷款。各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已批准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建设项目应继续给予支持。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贷款;证监会不得同意项目单位上市融资、增发、配股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土地部门不予审批土地;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外资项目也要纳入统一管理,与内资企业一样严格按产业政策和上述原则清理、善后。

三、具体处理意见

按照上述原则,对三个行业在建拟建项目的具体处理意见是:

(一)钢铁行业

1、对于已经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支持继续搞好建设。

2、对未经国家批准违规建设的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征地拆迁、设备订货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特别是新建企业或另开新区建设的企业。

3、对于符合国办发〔2003〕103号文准入技术条件的在建项目,符合国家布局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4、对于不符合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准入技术条件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严格整顿。凡属300m3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等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电解铝行业

1、对于不符合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未经国家审批的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本着谁审批、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善后问题。

2、对于有淘汰本地区自焙槽或小预焙槽落后能力的违规在建项目,在落实氧化铝原料和电力供应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由省级投资管理部门从严把关,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准。

3、对于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拟建电解铝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任何未按国家规定审批和没有落实合法铝土矿来源的氧化铝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泥行业

水泥工业发展要有保有压,加快结构调整,支持大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坚决遏制落后工艺的水泥项目建设。

1、对于日产4000吨及以上、中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确认;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可以提供信贷支持,条件具备的方可恢复建设。

2、对日产1500吨以下规模新型干法水泥在建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对立窑水泥、其它形式回转窑等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按上述原则和要求开展下步工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