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05/4/1 10:30:56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2003年,全省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重点流域、区域的环 境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很大,遏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任务十分艰巨。为尽快扭转我省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统 一部 署,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改善环 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

(二)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三)严肃查处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四)重点解决关系群众健康且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的进一步 改善;

(五)清理和纠正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和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解决“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问题

1.对遗漏和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并按照“清除 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要求于6月25日前落实到位。

2.对国家明令禁止或应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要在6月25日前坚决停止建设或关 闭到位。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予以拆除并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加强其废弃放射源的登记和管理,在对拥有放射性物质企业的核仪 表(如核子称、料位计、液位计、测厚仪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清查的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统一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二)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的草类制浆生产线及造纸企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 制浆生产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2〕7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河南省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 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50号)的规定,对应于2003年底前关闭的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现没有关闭到位或者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关闭,并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应于2004年底和2005年6月底前关闭的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要加强监督,对连续两次违法排污的,依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52号)的规定立即予以关闭。

(三)严查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1.组织对所有重点污染源进行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按照豫政办〔2003〕50号 文件要求,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停产治理措施。

2.对排放氨氮的重点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照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在完成化肥行业以及 所有排放氨氮的重点工业污染源调查和核查工作的同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年底前,对不能实现氨氮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3.对于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 ,经整改具备稳定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限期治理企业,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按照《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 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在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汇水区域、二氧化硫控制区以及全省造 纸、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7月底前,完成省辖淮河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汇水区所有排放工业废水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10月底前, 完成省辖海河流域及二氧化硫控制区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省造纸、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四)严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新污染

对1998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彻底清查。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的要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对没 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对建成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五)切实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

1.认真落实省政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有关市、县要按 照豫政办〔2003〕50号文件和《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意见》(豫环〔2003〕7号)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确保稳定达标排污;对影响丹 江口库区水质安全的污染企业要按期完成关闭、转产或搬迁任务。

2.6月底前,组织划定省辖库区汇水区域畜禽水产禁养区,取缔库区所有投饵网箱养殖,完 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及兽药厂的关、停、转、迁任务,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达标排放;对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限期予以恢复,对滥采滥挖的非法采矿要坚决取缔,对已形 成尾矿和矿渣的,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要采取限期除险和生态恢复措施。

 (六)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要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因环境污染和破坏 引发的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彻底解决的难点问题,采取集中整治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明确责任,综合治理,限期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七)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清理

对所有在建和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 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氮工艺 。

(八)彻底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谁纠正”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坚持地方保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 影响且拒不纠正的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严肃公开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 定期研究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

各省辖市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 并依法做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妨碍环保政令畅通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 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 清违法情节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突出重点,挂牌督办

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选出 重点。对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需综合治理的,加强协调和监督,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抓典型案件,公开查处

省环保局将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 道。特别典型的案件将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 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报省环保局。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畅通,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省环保局将 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省辖 市政府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行动期间,每月5日、20日,各省辖市要向省环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局向全国专 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省环保局将对各地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七)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与完善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完善政 府环境信息公开及举报等制度,依法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3.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豫监发〔2003〕6号),各地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要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5月下旬)

各级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5月30日前向 省环保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上旬-9月中旬)

6月上旬-6月中旬,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重点环境问题和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不当干预环保执法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省辖市于6月25日前将该阶段重点环境问题自查情况、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以及违背 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做法自查与纠正情况报省环保局。

6月上旬-7月下旬,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分门别类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整顿、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等措施。对于未列入附件中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但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的企业,也必须按规定按期落实到位。其中6月中旬-7月下旬,各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省辖市将本辖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于7月底前报省环保局。

8月份,省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行政责任追究制 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9月份,接受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月)

各省辖市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同时组织一 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总结材料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附件:各省辖市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1095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