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05/8/10 18: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部长令),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自身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包括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技术装备、建设工程业绩以及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标准的建筑业企业。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业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专业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七条 资质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的原则。

    资质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 资质序列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若干资质类别与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不设等外级。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承包。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第十条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对其承包的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十二条 资质分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企业可在申请办理一个主项资质的同时,申请增项资质,任何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总承包序列中选择增项资质,也可以在专业承包序列中选择增项资质,但选择的专业承包增项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可选择不超过5项的类别相近的专业承包增项,但不得选择施工总承包和劳务分包类资质作为增项。

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的各类别资质。

 

第三章 资质申报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省级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煤炭、地勘等有关部门直属的本专业类别的企业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初审后,送省建设厅。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身份证;

    (七)需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三)企业完成的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提供企业在增项资质方面技术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机械设备、工程业绩等资料(参照企业升级申报资料),增项材料单独装订。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年检应当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变动有关资料、企业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企业当年完成主要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安全评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重组后申请资质时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要求的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合并情况;工程业绩分割、合并情况等。

 

第四章 资质审批

 

    第二十条 经市地建设行政主管初审后,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分级进行:

    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二级铁道、民航专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不设等级的专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其中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省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消防总队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审批。

    劳务分包企业由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应从最低级定起。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企业一律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一年,一年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正式资质证书。省建设厅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暂定企业的承包范围进行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由于企业改制,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新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原建筑业企业应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资质,分别按其自身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直接报建设部审批的中央驻豫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审批后30日内应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送交河南省建设厅和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三总师不得互兼,企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一职多聘。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满足主项和增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在接到初审部门报送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后,审查材料是否完备齐全,应当自明确受理之日30内完成审批。

    资质审批结果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条 报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审批资料在省建设厅保存; 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资审材料(申请表、审查审批纪录)在省建设厅存档,其它资料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存档;劳务分包企业资审资料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档案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五章 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一正四副,劳务分包企业一正二副。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由省建设厅办理,办理结果向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作废,持补办申请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申请补领。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年检参照企业申报程序执行。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专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年检,其他专业一级企业、所有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由省建设厅负责年检,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专业资质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业企业年检初审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由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由建设部直接年检的中央驻豫建筑业企业在年检后30日内应将年检有关资料报省建设厅和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等级核定。

    第四十条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四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四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四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四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

    第四十七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四十八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细则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九条 资质初审部门和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建筑业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五十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建委、建设局。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0171执行。

 

 

 

关于《细则》与《标准》的概念解释

 

    1、【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企业资本金按其投资主体一般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2、【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3、【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一般按期偿还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4、【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额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5、有关部门直属本专业类别企业指企业的资产、人事任免、财务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本专业类别企业。

    6、【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人员是指退休返聘的人员,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7、【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8、【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9、【代表工程】及其【合同资料】指施工难度高、技术复杂、可反映企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竣工工程。其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时所鉴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筑工程协议书或含有以上内容的合同中分及中标通知书。

    10、【串标】指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11、【转包】指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

    12、【违法分包】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

    13、【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参照《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14、【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指整顿期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