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玻璃 GB/T9963—1998

添加时间:2004/6/9 17:42:53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铁路机车车辆、工业装备等用的钢化玻璃,汽车用安全玻璃和船用安全玻璃除外。 2 引用标准 GB 531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1216外径千分尺 GB 4871普通平板玻璃 GB 5137.2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11614浮法玻璃 JB 2546钢直尺 3 分类及标记 钢化玻璃根据其形状、原片玻璃及碎片状态分类。 3.1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其厚度见表1。 3.2 钢化玻璃按碎片状态分类及标记见表2。 4 技术要求 4.1 尺寸及公差 4.1.1 钢化玻璃的长度、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4.1.2 平面钢化玻璃边长的允许偏差见表3,按5.1条检验。 4.l.3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超过0.5%;波形时不超过0.3%,按5.2条进行测定。边长大于l.5m钢化玻璃的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协商。 4.1.4 曲面钢化玻璃的形状和边长的允许公差、吻合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4.1.5 厚度允许偏差:以浮法玻皮作原片应符合GB11614的规定,以普通平板玻璃作原片应符合GB a871的规定。按5.3条进行测定。 注:对于一边长度大于3000mm,机车车辆及特殊制品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万商定。 4.2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按5.4条进行检验。 表 4 缺陷名称 说明 允许偏差 优等品 合格品 爆边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2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6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一半的爆边 划伤 宽度在0.1mm以下 距离玻璃表面600mm处的轻微划伤 观察不到的不限 缺角 玻璃的四角残缺以对角线计算,长度在5mm范围之内 夹钳印 玻璃的挂钩痕迹中心与玻璃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12mm 结石 均不允许存在 波筋、气泡 优等品不得低于GB 11614一等品规定 线道、疙瘩 合格品不得低于GB 4871 二等品规定 砂粒 注: 磨边形状及质量由双方商定。 4.3 抗冲击性 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取6块试样按5.5条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破坏数为2块时,再抽取6块进行试验,但6块必须全部不被破坏。 4.4 碎片状态 不同种类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要求如下: 4.4.1 Ⅰ类钢化玻璃厚度为4mm时,取5块试样按5.6.1进行试验,所有5块试样中最大碎片的质量不得超过15g。 厚度大于或等于5mm时,用成品做试样,按5.6.2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50mm×50mm区域内的碎片数必须超过40个。 4.4.2 Ⅱ类钢化玻璃根据平面玻璃与人体等接触破坏时的碎片状态,对4块试样分别按5.6.3进行试验,4块试样全部破坏并且每块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的65cm[2]面积的质量。 4.4.3 Ⅲ类钢化玻璃Ⅲ类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应全部符合4.4.l和4.4.2的规定。 注:对曲率半径大于400mm,弦长大于等于100mm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由供需双方商定。 4.5 抗弯强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抗弯强度按照5.7条进行测定,试样30块,其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200MPa。 4.6 透光度 钢化玻璃的透光度由供需双方商定。按GB 5137.2进行测定。 4.7 热稳定性 钢化玻璃的耐温急变性,按5.8条进行试验,3块试样均不应破碎。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的测量 尺寸用精确到0.5mm,符合JB 2546的金属尺测量。 5.2 弯曲度的测量 将试样垂直立放,再把钢板尺的直线边紧靠玻璃边,用塞尺测定钢板尺的直线边与玻璃边之间的缝隙。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5.3 厚度的测量 使用GB1216所规定的干分尺或与此同等以上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每边的中点,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就是厚度值。最后以毫米(mm)为单位圆进到小数点后二位。 5.4 外观检验 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玻璃表面600mm左右,用肉眼进行观察。 5.5 抗冲击性试验 使用与制品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6l0mmx610mm正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试样,支承在如图1所示的钢框上,曲面钢化玻璃必须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规定用直径为63.5mm(质量为1040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000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试样中心25mm的圆面积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一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5.6 破碎试验 5.6.1 4mm厚钢化玻璃的破碎试验 使用与5.5条相同的试样、支架和钢球。在距试样1500mm的高度,从静止状态不加外力落在试样的中心位置,在试样不破坏时把钢球的高度逐次提高500mm,直至试样破碎。在破碎后的5min内称量。 5.6.2 厚度大于或等于5mm的钢化玻璃破碎试验 5.6.2.1 破碎试验时应保持碎片不飞散(或用木板将钢化玻璃围住,防止碎片四溅),如图2所示,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0.05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 5.6.2.2 除去距离冲击点80mm范围内的部分,从破碎的试祥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数,数柜内的碎片数,位于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二分之一个碎片计算。 5.6.3 霰弹袋试验 5.6.3.1 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制成的同样公称厚度、864mm×1930mm的长方形平面纲化玻璃作为试样。 5.6.3.2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由图3所下的试样固定框和图4所示的冲击体构成。说明如下。 a·试验框采用如图3所示的结构,主要部件采用高度大于100mm的槽钢,用螺栓固定在台面上,同时,为了防止冲击时固定框摇动或倾斜,在背面加支杆。 试样采用如图3及图5所示的木制固定柜,安装如图5所示。试样的四周和固定框的接触部位用符合GB 531规定的硬度为A50的橡胶条垫衬。 安装试样时,橡胶条的压缩厚度为原厚度的10%-15%。而且,固定框的内部尺寸比试样尺寸小19mm左右。 b. 冲击体如图4a所示,冲击体是带有金属杆的皮革袋1),装填霞弹后2),把袋的上下端用螺母固定紧,再把皮革袋的表面用宽12mm,厚0.l5mm左右的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尼龙带交叉地倾斜卷缠起来,把表面完全覆盖成袋状体。 注:1)用厚度为0.15cm的人造革,把2块A片和4块B片缝合在一起(见图4b),缝边(虚线部分)0.5cm左右。 2)用公称尺寸为Φ2.5mm的铅砂装填。 5.6·3·3 试验方法如图3所示,使冲击体横截面的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13mm,同时,在距离试样中心50mm以内的位置上,用Φ3mm左右的钢丝绳吊起。冲击体应用宽松的厚绒布包裹,或者用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尼龙布宽松地悬挂在玻璃冲击部位前面。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保持在1200mm的下落高度,从静止的位置自由落下,冲击试样中心附近。试样不破坏时,将下落高度逐次提高500mm,使之破坏,但不超过2300mm。记录并报告试样破坏时冲击体的最大高度和冲击历程,在破坏后的5min内,从最大碎片中取出10个称其重量。 5.7 抗弯强度的测定 钢化玻璃的抗弯强度是在材料试验机上以15mm/min的试验速度使压力作用于钢化玻璃试样上。 试样的规格为300mm×300mm的平面钢化玻璃,支撑环直径为200mm,压环直径为100mm,如图6所示,试样受压直至破碎,则抗弯强度σ(MPa)为: σ=3P[(1-v)(a[2]-b[2])/2a[2]-(1+v)ln(b/a)]/2πh[2] 式中: h----玻璃厚度,cm; a----支撑环半径,cm; b----压环半径,cm; P----破坏载荷,N; v----泊松比0.21。 5.8 钢化玻璃的热稳定性试验 将尺寸为300mm×300mm的试样在室温下放置2h,然后在其表面的中心位置浇注开始熔融的铅液(327.5℃),不应破碎。 将同一块试样置于高温箱内加热,当温度达到200℃后保持半小时,取出试样,投入25℃水中,不应破碎。 6检验项目 6.1.1 形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性能,但抗弯强度、热稳定性、霞弹袋试验三项应 根据产品用途由供需双方商定。 6.l.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尺寸公差、弯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日由供需双方商定。 6.2 抽样方法 6.2.1 产品的尺寸和公差、外观质量、 弯曲误差按表5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 5 块批量范围 抽检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6.2.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产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 以每5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6.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等于或大于表5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袋或纸包装,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玻璃厚度、等级、厂名或商标”等字样。 7.3 运输 产品所用各种类型的运输车辆、搬运规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等措施。 7.4 贮存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研究所负责起草并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作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刘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