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热微膨胀水泥 GB 2938-1997

添加时间:2005/11/29 17:14:2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热微膨胀水泥的定义、组分材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低热微膨胀水泥的生产、检验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203-94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 1346-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2022-89 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

  GB/T 24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4-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JC/T 313-82(96) 膨胀水泥膨胀率检验方法

  JC/T 667-1997 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凡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组分,加入适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磨细制成的具有低水化热和微膨胀性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低热微膨胀水泥,代号LHEC

  4 组分材料

  4.1 粒化高炉矿渣

  符合GB/T 203规定的优等品粒化高炉矿渣。

  4.2 石膏

  采用以下任一种石膏:

  a)符合GB/T 5483规定的A类或G类二级()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b)二水石膏经600℃800℃煅烧成的无水石膏,其要求与硬石膏相同。

  4.3 硅酸盐水泥熟料

  熟料标号要求达到525#以上: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得超过3.0%;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6.0%。

  注:  1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适量工艺外加剂,加入量不得大于1%。

     2 水泥厂启用工艺外加剂时,应通过试验,并按JC/T 667进行评定、备案。

  5 要求

  5.1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应为4%~7%。

  5.2 比表面积

  水泥比表面积不得小于300m2/kg

  5.3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2h,也可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5.4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5.5 强度

  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表1数值。

1 强度指标         Mpa

标号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7

28

7

28

325

17.0

32.5

4.5

6.5

425

26.0

42.5

6.0

8.0

  5.6 水化热  

  各标号水泥各龄期水化热不得超过表2数值。

2 水化热指标         kJ/kg

标号

水化热

3

7

325

170

190

425

185

205

注:在特殊情况下,水化热指标允许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5.7 线膨胀率

  水泥净浆试体水中养护至各龄期的线膨胀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l天不得小于0.05%;

  7天不得小于0.10%,

  28天不得大于0.60%。

  6 试验方法

  6.1 三氧化硫

  按GB/T 176进行。

  6.2 比表面积

  按GB 8074进行。

  6.3 凝结时间

  按GB 1346进行。

  6.4 强度

  按GBl77进行,其中成型水灰比按GB/T 2419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25±5)mm

  6.5 水化热

  按GB/T 2022进行。

  6.6 线膨胀率

  按JC/T 313进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a)试体经24h湿气养护脱模测初长,然后在水中养护至1天、7天、28天测长;

  b)终凝时间超过12h,试体湿气养护时间按终凝时间后12h脱模测初长。

  7 检验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编号数量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10万吨以上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吨和不超过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的规定吨数。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7.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和28天线膨胀率,其余品质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

  7.3 废品与不合格品

  7.3.1 废品

  凡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线膨胀率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水化热超过最高标号水泥的指标,或强度低于最低标号指标时,均为废品。

  7.3.2 不合格品

  凡比表面积、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水化热超过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或包装标志不全的,为不合格品。

  7.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及试验结果,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l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和28天线膨胀率以外的各项目试验结果,28天强度和28天线膨胀率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7.5 交货与验收

  7.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7.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 l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交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这一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8.1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

  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的规定。

  8.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印刷采用黑色。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8.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其他品种的水泥和杂物,不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