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 748-1996

添加时间:2005/11/29 17:15:4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 749-65 水泥抗硫酸盐侵蚀试验方法

  GB/T 750-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 1346-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4-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88 水泥包装用袋

  GB 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3 分类

  按其抗硫酸盐侵蚀程度分为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和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两类。

  4 定义与代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 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以适当成分的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具有抵抗中等浓度硫酸根离子侵蚀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简称中抗硫水泥。代号P·MSR

  4.2 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以适当成分的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具有抵抗较高浓度硫酸根离子侵蚀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简称高抗硫水泥。代号P·HSR

  注: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1996G类或A类,品位等级为三级以上的石膏。

  5 标号

  中抗硫水泥和高抗硫水泥分为425525两个标号。

  6 要求

  6.1 硅酸三钙和铝酸三钙

  水泥中硅酸三钙(C3S)和铝酸三钙(C3A)含量应符合表1

1  %(m/m

水泥名称

C3S

C3A

中抗硫水泥

<55.O

<5.O

高抗硫水泥

<50.O

<3.O

  6.2 烧失量

  水泥中烧失量不得超过3.O(m/m)

  6.3 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5.O(m/m)。如果水泥经过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允许放宽到6.O(m/m)

  6.4 碱含量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0+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不得大于O.60%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5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2.5(m/m)

  6.6 不溶物

  水泥中的不溶物不得超过1.50(m/m)

  6.7 比表面积

  水泥比表面积不得小于280m2/kg

  6.8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6.9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10 强度

  水泥标号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表2数值。

2   Mpa

水泥标号

中抗硫、高抗硫水泥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3d

28d

3d

28d

425

16.0

42.5

3.5

6.5

525

22.0

52.5

4.0

7.0

  7 试验方法

  7.1 CaOSiO2Al2O3Fe2O3、氧化镁、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和不溶物按GB 176 进行。

  7.2 水泥中硅酸三钙C3S和铝酸三钙C3A[(m/m)]含量按下式计算:

  C3S4.07(CaO-fCaO)-7.60SiO2-6.72Al203-1.43Fe203-2.854SO3

  C3A2.65(Al203-O.64Fe203)

  7.3 比表面积按GB 8074 进行。

  7.4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 1346 进行。

  7.5 压蒸安定性按GB 750 进行。

  7.6 强度按GB 177 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60t以上,400 t为一编号

  3060t300 t为一编号

  1030t200 t为一编号

  10t以下,100 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指标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8.3 废品与不合格品

  8.3.1 废品

  凡氧化镁、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8.3.2 不合格品

  凡C3SC3A、三氧化硫、比表面积、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和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7d内寄发出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贷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 12573-90 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 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重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 规定。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立窑""旋窑"两字。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采用黑色印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抗硫酸盐水泥适用的范围和抗硫酸盐浓度

  A.1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主要用于受硫酸盐侵蚀的海港、水利、地下、隧道、引水、道路和桥梁基础等工程。

  A.2 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一般用于硫酸根离子浓度不超过2500mg/L的纯硫酸盐的腐蚀。

  A.3 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一般用于硫酸根离子浓度不超过8000mg/L的纯硫酸盐的腐蚀。

  A.4 在实际环境中的抗硫酸盐侵蚀性能可按GB 749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