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企业达239家!河南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试验能力比对结果公布

添加时间:2021/2/3 0:00:00

日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试验能力比对结果的通报》。  

通报称,为了掌握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保体系运转情况,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确保混凝土生产质量,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试验能力比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经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各地质量监督站上报企业名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辖区域内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共1600家,其中1540家参加了本次能力比对,59家停产(拆迁),1家无故拒不参加能力比对。初次比对满意的企业(含优秀企业)928家,一次补测满意的企业439家,二次补测满意的企业112家,最终比对结果为优秀的企业239家,不满意的企业61家,最终满意(含优秀)率为96.04%。  

二、存在问题  

(一)试验人员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部分企业试验室从业人员平时缺乏培训学习,理论功底不扎实、实际操作不熟练不规范、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不熟悉,如:不能正确使用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人工砂亚甲蓝法称量试样的天平选用不恰当,亚甲蓝溶液配制不规范;本次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为标准法,部分企业使用代用法方法和设备进行检测,造成上传图片信息与上传数据不符等  

(二)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部分企业未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配备实验设备,进行环境温湿度控制、合理布局摆放、定期检定维护。如:净浆搅拌机、胶砂搅拌机叶轮与搅拌锅间隙不满足标准要求,净浆和胶砂搅拌不均;从上传图片信息发现,部分企业试验室温湿度环境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初凝时间偏离较大;未按相关标准配备标准法维卡仪;未按标准配备标准稠度试杆和初凝、终凝试针;未配备合适量程和精度的天平;未配备恒温水浴锅;未配备1L容量瓶等。  

(三)部分企业质保体系管理混乱。  

本次比对暴露出部分企业未能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管理混乱,如:仪器设备日常使用记录、维护不规范并且未设有专人负责;原始记录签章签字不规范,试验室运转流程混乱;试验室主任未能认真履职或能力低下,未能真正履行岗位职责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比对结果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并注重比对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进一步发挥质监机构的职能作用。  

对于比对结果优秀的企业,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提出表扬并采取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发挥榜样作用,促使辖区内企业共同提高。  

对于最终比对结果为不满意的企业,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彻查其质保体系,将发现问题上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抽查其近年来所供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原始记录,并延申到其供货的工程项目,对所供应混凝土的工程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辖区主管部门和省总站。  

对于因拆迁、停产等原因未参加比对的企业,当地质量监督站应核实情况,如属实应将其质保体系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上报至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依规处理,并核查在搬迁、停产等质保体系无法正常运转期间有无继续生产销售。  

对于无故拒不参加此次比对的企业,当地质量监督站应立即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并上报至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记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对其资质条件和质保体系进行彻查,如质保体系和实际能力不再满足资质标准或《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应上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依规处理;抽查其近年来所供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原始记录、并延申到供货的工程项目,对所供应混凝土的工程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辖区主管部门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总站。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于此次比对通过补测结果满意的企业应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找到质保体系中的短板,全面查漏补缺整改提升。各企业应根据此次比对情况,加强自身质保体系的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企业试验人员应及时参加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和考核;鼓励组织企业内部试验人员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能力比对,采取开展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比武等各种手段,有效提升试验人员自身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高度重视比对结果的应用。预拌混凝土需求单位选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时,应参考本次能力比对结果择优选用。未在附件中列出的企业结果为满意(包含初测满意,补测满意,二次补测满意。

来源: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