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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8/16 0:00:00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我省建材行业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推动河南省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推动河南省建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制定并发布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团标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满足相关工作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协会组织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协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协会会员企业、与建材相关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协会团标。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协会团标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标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协会团标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且技术指标更具有先进性;
(三)对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协会团标;
(四)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未能及时开展修订工作的,可先行制定协会团标;
(五)鼓励将应用前景和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制定为协会团标;
(六)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融入协会团标。
第五条 协会团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通用基础:包括行业一般性管理、服务、工业设计、评价、建材产品应用规范等指标性标准;
(二)原辅材料:包括建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产品类:包括水泥基砂浆、混凝土制品、建筑工业化部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制品、复合材料制品、混凝土外加剂等;
(四)装备类:包括建材产品生产相关机械装备、模具等;
(五)试验和方法类:包括建材产品和服务的试验、检测和评价方法;
(六)其他类。
第六条 协会团标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协会团标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编号形式为:T/BMIAHP ×××—20××,其中大写字母“T”为团体标准代号,大写字母“BMIAHP”为协会代号,“×××”为协会团标顺序号,“20××”为协会团标发布的年代号。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团标,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团标,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20××年版)字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协会团标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团标计划编制、综合协调等领导工作。
协会专家委员会作为协会团标的专业技术支撑,对协会团标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阶段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协会分支机构协助秘书处组织开展各自领域协会团标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团体标准的实际需要,协会秘书处应要求标准编制单位设立相应的团体标准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具体制修订工作。
编制组应服从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管理,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协会团标制修订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程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程序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协会团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采用快速编制程序,省略立项和起草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一)协会会员单位成熟的企业标准提升为协会团标;
(二)已有协会团标的修订;
(三)经过先期研究,标准草案技术内容比较成熟。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二条 预编制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科技成果评估或鉴定,通过相关检测或相关技术指标已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标准实施后应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标准制定项目发起单位须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发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主编单位,落实其它参编单位,组建编制组,筹措编制经费,保证编制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编制组成员一般应为标准编制单位的技术骨干,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二)编制组成员专业技术结构合理配置、分工明确;
(三)编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20人。
第十五条 编制组应确定一名主编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编制单位的沟通协调。主编人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季度接受立项申请,急需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
第十七条 对国家、行业急需的,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快速编制程序。立项申请由协会各分支机构、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提交到协会秘书处,提交材料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及相应论证资料。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评审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取得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给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项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通过立项评审的标准计划经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正式立项,由协会公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协会网站(www.hnjcxh.com)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单位下发立项通知。对于不予立项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方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协助项目申请单位成立项目工作组,编制下达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将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发送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按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技术内容与要求开展工作;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填写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报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标准项目计划实行季度情况报告制度。按照计划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节 起 草
第二十三条 主编单位在接收到立项书和编制计划后,应组建编制组,并提供充裕的人、财、物等条件,保证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顺利开展。
编制组一般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相关科研生产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构成。编制组成员应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四条 编制组应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完成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工作,按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编写标准讨论稿。
第二十五条 形成标准讨论稿时,应完成编制说明。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五)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六)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及时报送到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通过后,网上公开向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方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
(三)拟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将征求意见稿上传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同时通知相关单位下载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征求意见反馈表。
如有必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由协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周期为30日。
第二十九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能否提交技术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定向征求意见。
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条 编制组在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协会秘书处。技术审查阶段编制组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说明;
(四)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以及专题论证情况;
(五)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与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技术审查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专家组。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三十三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相关说明,申请项目终止。
第六节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依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编制组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报批单(见附件4);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标准技术审查意见;
(五)其他证明、参考材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通过审查的标准,按照协会团标编号要求进行编号,提请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协会正式行文发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团标纸质文本和PDF格式电子文档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
第七节 复 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团标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团标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中相关条款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条 标准复审后,由秘书处提出复审报告,内容涵盖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报送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团标为自愿性标准,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四十二条 新发布的团体标准,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协会官网上同时公告,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公众对协会团标的投诉、举报、监督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协商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团标不涉及专利的,版权归协会所有;涉及专利的,双方协商解决。
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六条 协会团标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所有编制成员的认可。
第六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协会团标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协会团标制修订工作提供资助。
第四十八条 协会团标经费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